特殊主体如何列被告?
特殊主体如何列被告?
民商事诉讼中列谁为被告、如何列被告,看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其实深究起来,学问不少。 完整、正确地列明被告,一来有助于帮助查明案件事实、明晰各方责任,从而尽可能地在一个案件中解决各方争议。二来可以加快纠纷的解决速度,多查封几个账户、多查封一些财产。三则可确保胜诉判决的执行,省略可能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所以,碰到以上情况的纠纷时,首先必须琢磨如何完整地、合适地列明被告。.
文章的开始,先向大家抛出几个问题:
问
如果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纠纷,列谁当被告?
问
如果未成年人侵权,列谁做被告合适、稳妥?
问
如果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纠纷,能否同时告股东?
民商事诉讼中列谁为被告、如何列被告,看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其实深究起来,学问不少。
完整、正确地列明被告,一来有助于帮助查明案件事实、明晰各方责任,从而尽可能地在一个案件中解决各方争议。二来可以加快纠纷的解决速度,多查封几个账户、多查封一些财产。三则可确保胜诉判决的执行,省略可能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所以,碰到以上情况的纠纷时,首先必须琢磨如何完整地、合适地列明被告。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实践中,对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形,如何列被告做法不一,争议不小。
第一种观点认为直接列经营者个人,而且不列营业执照上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比如:某某珠宝行;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列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同时要注明经营者的经营信息;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列个体工商户名称,同时列经营者为共同被告。
原《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四十六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但该规定已废止。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看来司法审判中适用第二种做法:列营业执照上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同时注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但是笔者认为第二种做法也欠妥,更认同第三种做法。
民法典虽把个体工商户归类为自然人章节,但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自然人相比,他们经过了注册登记,具有了经营资格,可以从事注册登记的营利性事务,列营业执照上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被告,理论上没有问题,感觉也顺理成章,司法审判实务也坚持这一原则:必须列营业执照上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被告。
但是,若在诉讼中如仅列营业执照上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被告,比如:洲际海产批发经营部,这个经营部可能就是一个空壳,无银行账号,除了一些易腐、易烂的海产外,别无资产。如果只咬住或紧紧咬住此洲际海产批发经营部,恰似捕风捞月。把经营者个人也列为被告,才能对其个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判决生效后把营业执照名下的财产和经营者名下的财产(包括共同财产)一并执行。如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还应将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一并列为被告,如果是家庭经营,把全家人都列为被告。笔者最近代理的一起纠纷,就成功地把经营者个人列为被告,从而查封了其个人名下的财产,而那个执照上的个体经营户,名气虽大,无财产可以查封。
第一种做法,目前司法判决不予支持,可能驳回起诉。
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形
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司法审判实践中列举被告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直接列未成年人为被告,同时列明法定代理人;第二种是直接列监护人为被告;第三种是列未成年人,同时把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笔者认同第三种方式。《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据此,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应各尽所能对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具有共同的赔偿义务,应一同应诉,成为共同被告。
第一种方式很不可取。虽然有的法院直接判决法定代理人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笔者认为,如果仅列未成年人为被告,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直接判决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并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法定代理人依法并不属于案件法定当事人。只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民事诉讼中成为当事人,法院才可以依法判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方式也存在严重缺陷,因仅列了监护人为被告,执行阶段,会导致法院执行未成年人的财产没有执行依据,如果监护人丧失赔偿能力,权利人的权利就不能实现,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为一人公司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一般起诉有限责任公司,不会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个,特别容易发生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进而容易损害债权人权益。
为防止这种情况,《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一人公司股东和公司财产是否存在混同的情况,相关举证责任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要求作为被告的股东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因此,起诉时宜将一人公司股东一并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起诉后,诉讼保全、判决执行的成功率亦较大。
另外,对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的情形,亦可参照上述规定。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案例认为,该种情况应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认定各方责任,为此,对于原告方来说,在诉讼时宜将夫妻二人一并列为被告。
“冤有头、债有主”,目标瞄偏了,即使花再大力气,离案件成功的目标越走越绕、越走越远。目标瞄准了,离案件成功的目标步步逼近。
作者介绍
危夏玲律师
尚坤律师事务所解决民商事纠纷专业小组负责人,处理过众多、大小、复杂、疑难、奇特的商事、民事、家事纠纷,
担任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厦门市湖里区 “六五”普法讲师,作为厦门同安区政府法律顾问成员、厦门翔安区市场局法律顾问成员,为行政合同、行政执法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