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美国起诉状后的答辩.

收到美国起诉状后的答辩

INTRODUCE

国内的公司也许曾经收到过美国法院寄来的传票、起诉状、通知,而且要求在收到后21天答复、答辩、回应,也即英文的Answer,或Response,否则缺席判决。由于国内公司缺少美国律师资源,21天的期限是无比的紧迫,连物色律师的时间都不够,更谈不上答辩。但是,如果国内公司了解了美国民事诉讼答辩的操作,则不必惊慌。.

美国民事诉讼基本知识系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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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起诉状后的答辩

 

李忻律师 Simon Lee Esq.

 

国内的公司也许曾经收到过美国法院寄来的传票、起诉状、通知,而且要求在收到后21天答复、答辩、回应,也即英文的Answer,或Response,否则缺席判决。由于国内公司缺少美国律师资源,21天的期限是无比的紧迫,连物色律师的时间都不够,更谈不上答辩。

但是,如果国内公司了解了美国民事诉讼答辩的操作,则不必惊慌。

按照中国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与实践,被告收到立案通知、诉状、答辩与举证通知、开庭传票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审法官申请延期举证、答辩。如果不想延期,或者延期无望,则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进行实质答辩。

而美国民事诉讼的答辩则灵活多样,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操控与支配权。

从文字上看,准确地说被告收到传票与起诉状后,要回应原告,即Response,而不能沉默不答。回应有多种方式,最简单的一种方式,就是按照起诉状中显示的原告律师或原告本人的信息,联系对方,并请求一个合理的时间,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Answer)。原告或原告律师一般都会给足面子,同意被告提出的合理时间,无须法官插手、过问。原告、被告只要把商议的结果:延长多久、延长后的截止日期告诉法官就好。被告申请延长的时间,应该确保能物色到合适的律师,并给律师适当的时间提出答辩(Answer)。因为尽管可以再次、多次申请延期,但是每次总得找出一个合理的理由,也是一件为难的事,而且会暴露被告的短处。

延期过后,被告还是要正式回应的。自回应、答辩开始,诉讼就由律师主导,考验律师的真功夫。

正式的回应分成申请(Motion)与答辩(Answer)。这个分类有点像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又不全像。

被告可以就管辖权问题提出申请,这个申请在美国比较普遍使用,因为美国的司法审判系统复杂,有联邦法院系统(联邦地方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有各州法院系统,两个系统的管辖权常有交叉,或难以区分。原告、被告都希望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权,除了避免千里迢迢应诉外,也为了避免陪审团成员的选定是来自原告一方所在地,或被告一方所在地。有时陪审团成员的选定,在侵权纠纷诉讼中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起比较大的作用。

另一种申请是请求法官直接驳回起诉(Motion  to Dismiss),理由是原告的起诉事实不清、无法律依据支持其诉求(fail to state a claim)。这一招针对那些讲一个故事(Litigation Story  Making),来试探被告虚实的起诉,还是有效的,起码可以不让原告探测出被告的实力:应诉的决心、财力、证据。一般而言,原告请了律师写起诉状,不会那么轻易地就被驳回起诉,法官一般不会支持此请求,而是引导双方继续把“故事”往下讲。

Answer是对起诉的正式书面答辩,类似于中国的民事答辩状。答辩无须证据支持,或附上证据清单,更不用证据原件。但是,答辩必须观点明确、立场鲜明:拒绝、否认原告(Deny  or  Object)的诉讼请求,或承认、接受(Admit)原告的诉讼请求;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证据,或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证据;或,尽管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与证据,但是不认可原告所要证明的对象或主张(Allegation)。被告还可以把答辩状和反诉状放在一起,无须单独成文。下面以本系列一的那份起诉状为例,看看答辩状的概貌。

 

美国地方法院-中部伊利诺法庭

                       

原告:Paul Peters

答辩与反诉

案号:xxxxx/2016

被告:Dan Dodge

                       

被告Don Dodge 答辩如下:

 

1.     承认自己是伊利诺州居民/公民,否认、反对起诉状第一段的其他主张与陈述。

 

2.     认可2012年1月1日下午大约4点原告在伊利诺州香槟市缅因街驾驶一辆车,但是被告没有相应的资讯,或无法形成足够的确信,以确认起诉状第2段的陈述与主张,因此相应地否认、反对起诉状第2段的其余陈述与主张。

 

3.     承认2012年1月1日大约下午4点,原告、被告驾驶自己拥有的车辆发生碰撞,原告的车辆因此受损,原告也因此受伤。被告否定、反对起诉状第3段的其余陈述与主张。

 

4.      被告无足够的资讯让自己确信起诉状第4段的陈述与主张,因此否认、反对该条所有陈述与主张。

 

第一条抗辩

5.     该法庭对本案纠纷没有管辖权,因为原告、被告不是不同州的居民/公民。

第二条抗辩

 

6.     被告认为原告开车鲁莽,所以造成这次事故。

 

反诉

7.     2012年1月1日下午大约4点原告在伊利诺州香槟市缅因街驾驶一辆车时,未尽注意,并用危险、疏忽大意的方式驾驶车辆,造成他的车辆与DonDodge 拥有和驾驶的车辆碰撞。

 

8.     此事故造成Dodge’s的车子损坏,也导致Dodge脖子上出现鞭痕状伤疤,及其他多处伤痕、伤疤,为此花了医疗费美元1,800.00.

因此,请求判决驳回Peter’s 的起诉,和判决支持本案反诉,Peter赔偿美元12,000.00及承担本案的其他开支、支出。

                                                Yv. Upton

                                                被告律师(签字)

                                          伊利诺州香槟市教堂街125号,电话:217-353-7531

 

 

 

 李忻律师:纽约DeHeng Chan律师事务所Of Counsel(外聘顾问律师),西雅图Matthew Metz Law Group PLLC中国法律事务顾问与美国诉讼合作伙伴,美中律师协会理事。